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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资学院学生利他奖


国立台湾大学电资学院学生利他奖评选办法
103226日本院102学年度第10次院务会谈通过
 
第一 条 国立台湾大学电资学院(以下简称本院)为鼓励本院学生关怀社会,发挥利他精神,并表扬学生对学校及社会之奉献,特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利他奖补助要点第2点之规定订定本办法。
第 二 条 本院学生利他奖(以下简称本奖项)由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评议之。
第 三 条 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、各系所推派教师代表各1人及院学生会代表1人组成之,院长为召集人。
第 四 条 凡本院具正式学籍之在学学生,具有下列各项具体事蹟之ㄧ者,得经本院专任教师、系所主管、社团或学生自治团体推荐,或学生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请,经本院评审委员会评议为本奖项之受奖人:
一、热心公益活动,关怀社会、协助推动社会革新,表现优异。
二、发挥互助精神、友爱照护同学。
三、带动良好风气,足为青年典范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四、其他优秀利他事蹟,足为同学楷模者。        
第 五 条 本奖项每年2月份由本院公告办理,4月底为申请截止日期
第 六 条 院评审委员会应依规定于6月底前将受奖名单送学生事务处生活辅导组,并由院长公开表扬。 院评审委员会得自受奖人中推举1名参加本校学生社会奉献特别奖之评选。
第 七 条 如有未尽事宜,悉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。     
第八 条 本办法经院务会谈通过后,自发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