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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資學院學生利他獎


國立臺灣大學電資學院學生利他獎評選辦法
103226日本院102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談通過
 
第一 條 國立臺灣大學電資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鼓勵本院學生關懷社會,發揮利他精神,並表揚學生對學校及社會之奉獻,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利他獎補助要點第2點之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 本院學生利他獎(以下簡稱本獎項)由院成立評審委員會評議之。
第 三 條 院評審委員會由院長、各系所推派教師代表各1人及院學生會代表1人組成之,院長為召集人。
第 四 條 凡本院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,具有下列各項具體事蹟之ㄧ者,得經本院專任教師、系所主管、社團或學生自治團體推薦,或學生自行向本院提出申請,經本院評審委員會評議為本獎項之受獎人:
一、熱心公益活動,關懷社會、協助推動社會革新,表現優異。
二、發揮互助精神、友愛照護同學。
三、帶動良好風氣,足為青年典範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四、其他優秀利他事蹟,足為同學楷模者。        
第 五 條 本獎項每年2月份由本院公告辦理,4月底為申請截止日期
第 六 條 院評審委員會應依規定於6月底前將受獎名單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,並由院長公開表揚。 院評審委員會得自受獎人中推舉1名參加本校學生社會奉獻特別獎之評選。
第 七 條 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     
第八 條 本辦法經院務會談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